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消息,研究起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新增煤炭市場建設、價格機制等條款,提出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層次分明、功能齊全、競爭有序的煤炭市場體系和多層次煤炭市場交易體系,以及由市場決定煤炭價格的機制。
《煤炭法》修訂工作深入貫徹“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落實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堅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尊重煤炭行業發展規律,提高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和煤礦職工的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共9章89條,主要從鞏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果、完善煤炭市場體系制度建設、統籌煤炭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等方面作出規定。
價格機制上,《征求意見稿》稱,國家建立和完善由市場決定煤炭價格的機制,鼓勵重點產煤地區、煤炭調入地區及煤炭中轉港口建立和發布煤炭價格指數,為煤炭市場相關參與方提供參考。
在規劃方面,《征求意見稿》刪除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礦產資源規劃內容所涵蓋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刪除長期未編制和實施的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并將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內容納入已在編制實施中的煤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
在標準方面,國家建立健全煤炭標準體系,加強產品質量標準化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要求煤炭企業貫徹執行,以規范安全生產與開發利用行為。
綜合利用上,鼓勵煤層氣(煤礦瓦斯)勘查開發利用,推動煤層氣產業發展;綜合開發利用煤系共伴生資源,科學利用關閉煤礦殘存資源和地下空間,鼓勵采用保水開采、充填開采等綠色開采技術,加強水資源利用。在生態保護上,提出煤炭資源開發的環保要求,建立礦區生態修復制度,國家統籌推進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加強煤炭集中使用管理,嚴控污染物排放等。
《征求意見稿》還刪除與時代發展不相符的條款。如,關于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國家對鄉鎮煤礦采取扶持政策等相關條款。刪去具有計劃經濟時代色彩的表述。如,關于煤炭礦務局是國有煤礦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務局長、礦長負責制等相關條款。刪除相關法律已作出明確規定的條款,如,對煤炭產品摻雜、摻假和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的行為,《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已有明確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