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做好非煤礦山
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
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的通知
礦安〔2023〕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一些非煤礦山在地壓、水、火、邊坡垮塌、漫頂潰壩等災害風險發生重大變化后,未及時研判報告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風險失控形成重大事故隱患甚至釀成事故;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后,受威脅區域人員未停止作業、及時撤出,造成事故發生或傷亡擴大。為保障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發生、減少事故損失,依據《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制度
非煤礦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非煤礦山分管負責人或帶班值班礦領導報告;情況嚴重的,及時向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報告。
(一)地下礦山。
1.采掘過程中遇到預測外的地質構造、巖溶通道、地下暗河、老采空區、廢棄巷道,或者地質構造變化較大的;
2.地壓在線監測出現壓力、應變、微震等異常事件報警的;
3.支護出現嚴重開裂,或者錨桿(索)出現斷裂的;
4.氣象預報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息的;
5.礦區及周邊河道水位驟升,或者地表、河床產生塌陷的;
6.礦井涌水量變化幅度達到20%以上的;
7.井下出現突水點,或者發現與含水層連通的未封閉鉆孔的;
8.探放水或采掘過程中,突然出現臭味的;
9.礦井一氧化碳濃度達到24ppm,或者一氧化碳變化濃度超過5ppm,或者進風巷發現一氧化碳的;
10.礦井氮氧化物濃度達到2.5ppm的;
11.發現有煙霧,或者聞到空氣中有煙火氣味的;
12.礦井主通風機因故障停止運轉的;
13.出現其他重大變化應當報告的。
(二)露天礦山。
1.氣象預報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息的;
2.發現變化較大的地質構造,或者未探明的地下采空區、廢棄巷道、巖溶通道的;
3.采場邊坡、排土場表面位移或內部位移監測出現加速變化的;
4.采場邊坡有明顯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的;
5.排土場出現非均勻沉降,或者地基向上隆起的;
6.采場運輸道路出現大面積結冰,或者雨霧天氣能見度小于150米的;
7.出現其他重大變化應當報告的。
(三)露天地下聯合開采。
1.露天坑側幫出現局部塌陷的;
2.露天坑底水量突然大幅減少的;
3.露天或井下爆破可能導致井上下貫通或相互影響的;
4.出現其他重大變化應當報告的。
(四)尾礦庫。
1.氣象預報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息的;
2.尾礦庫調洪庫容不足,防洪高度或干灘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的;
3.排洪設施出現裂縫、變形、部分堵塞,或者出現輕微傾斜、垮塌的;
4.壩體出現沼澤化跡象、壩面鼓包,或者浸潤線異常抬升的;
5.壩體表面位移或內部位移監測出現加速變化的;
6.回采尾礦庫壩前出現局部坍塌的;
7.出現其他重大變化應當報告的。
二、建立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制度
非煤礦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及時撤出危險區域作業人員;尾礦庫“頭頂庫”還應發布應急廣播,并組織下游居民及時疏散。
(一)地下礦山。
1.井下連續出現礦柱劈裂破壞、支護開裂、頂板破裂、碎塊掉落、淋水量增加等大面積冒頂征兆的;
2.揭露地下暗河,或者發現與地表水連通的巖溶通道的;
3.地壓在線監測區域2組及以上測點出現紅色預警的;
4.井下出現強烈震動、巖石爆裂聲響、礦巖彈射等動力現象的;
5.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預警等級為紅色、橙色的;
6.礦區及周邊河道水位急劇上升,距離井口或防水堤頂部不足1米,或者礦區地表大面積塌陷,或者周邊河道突然斷流的;
7.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出現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涌水、水叫、霧氣,或者未封閉鉆孔涌水量超過正常涌水量20%的;
8.探放水過程中鉆孔水量、水壓突增且無法控制,積水從鉆眼潰出的;
9.水倉水位驟增,中央變電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險的;
10.井下發生明火或陰燃,且不能立即撲滅的;
11.礦井主通風機停止運轉,10分鐘內無法恢復通風的;
12.塌陷范圍以外的洪水進入塌陷區的;
13.全礦井計劃外停電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復的;
14.其他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應當停產撤人的。
(二)露天礦山。
1.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預警等級為紅色、橙色的;
2.采場邊坡巖體發出開裂或被剪切擠壓聲響的;
3.采場邊坡、排土場表面位移或內部位移監測出現紅色預警的;
4.采場邊坡出現明顯沉降、變形加速、裂縫增大或貫通、大面積滾石滑落、小型崩塌等滑坡征兆的;
5.排土場內部土層出現大面積非均勻沉降、開裂,坡面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動跡象的;
6.冬季采場路面凍脹開裂產生明顯裂縫,或者雨霧天氣能見度小于50米的;
7.其他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應當停產撤人的。
(三)露天地下聯合開采礦山。
1.露天或地下采掘作業不當導致隔離礦柱被破壞的;
2.露天坑底出現塌陷,或者側幫出現大面積塌陷的;
3.露天坑底水量突然大幅減少,同時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導致中央變電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險的;
4.其他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應當停產撤人的。
(四)尾礦庫。
1.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預警等級為紅色、橙色的 ;
2.尾礦庫調洪庫容嚴重不足,防洪高度和干灘長度均不滿足設計要求的;
3.排洪系統出現斷裂、嚴重堵塞或坍塌的;
4.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放射狀裂縫,或者出現坍塌和滑動跡象的;
5.壩體表面位移或內部位移監測出現紅色預警的;
6.回采尾礦庫壩前大面積坍塌的;
7.庫區及周邊出現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預兆的;
8.其他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應當停產撤人的。
三、嚴格落實工作責任
(一)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是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的責任人,應當依法賦予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及時報告、及時撤人的權力。當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無需請示,有權時間撤人,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礦調度室報告。
(二)非煤礦山分管負責人、帶班值班礦領導或主要負責人在接到災害情況重大變化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斷處置措施,防止人員傷亡。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到現場指揮排除險情。
(三)非煤礦山要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演練,保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各類報告和撤人情形。所有生產、建設的非煤礦山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要牽頭組織并全程參與應急演練,同時做好演練效果評估和預案修訂工作。企業要建立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獎懲機制,對及時報告災害情況重大變化或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避免發生事故的,應當給予重獎。
(四)非煤礦山在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企業應當及時向屬地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指導排除險情,防止災情擴大造成事故。
(五)各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制度,對落實不力導致發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各省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各非煤礦山企業可根據本通知精神進一步細化本地區、本企業非煤礦山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細則。請各省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所有非煤礦山企業。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6月21日